夫妻一方的債務一定是雙方還嗎?
不一定要一同還;
假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當。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富歸還。肯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請求歸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能否夫妻共同債務,需求看不同情形:
1、一方**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此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當,配偶另一方不承當歸還義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準繩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歸還。
但是,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能夠對立債權人的懇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則的狀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置,由一方以個人財富清償:(一)夫妻雙方商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贊助與其沒有撫育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獨籌資從事運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當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的**,有著特殊經濟背景下,對實務中增加的夫妻串通轉移財富的,逃避債務的行為的規制。理論中由于各地****的法官的裁判規則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舉證的艱難,就直接根據二十四條的規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將可能觸及到非法債務或者歹意串通的債務加之到未舉債的一方。以至一些****直接在執行階段適用這條,未經審訊直接將乙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其實是一種對當事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剝奪。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一方的債務假如另一方沒有證據來證明的話那么是需求共同歸還的,假如有證據的話,那么情形就會有所改動,所以,關于債務的問題雙方一定要認定好,這樣才干更好的保證各本人的利益不遭到損傷。